在法院的实习报告范文汇编五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那么一般报告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在法院的实习报告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1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 ……此处隐藏8965个字……人争议事实的判定,可以稍稍核对一下表述的逻辑及内容。判决主文部份相当重要,标点符号及内容表述均需认真核对。主文部分数字都为大写,不能出现阿拉伯数字,除了“二00九年”中可以出现“0”。
基本上这二十天的实习处理的时候学会的就是这些,除此之外还听了两三次庭审,这些看似简单但能反映出民事诉讼过程中最本质东西的内容构成了我本次实践的全部。当看着办公室里来的“新人”的时候,我才意识到我已经把这些东西烂熟于心了,我已经早已成为“老人”了,没想到会有我来指导别人的一天,看着他有些羞涩紧张的样子,小心翼翼地询问我曾经也问过的问题,是感叹了时光的流逝和记忆的重叠。我努力周正地告诉所有我所知道的一切,我希望他能够接替我的工作更好的帮助书记员姐姐和法官老师。
二、总结
经过这一个月短暂的实习生活,我不仅巩固了大学三年以来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还锻炼了法律实践能力。通过与该法院的各位老师的沟通与交流与其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大大增加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增长了社会经验,开阔了眼界,令我受益匪浅。在近二十多天的时间里,我基本熟悉了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大致的全过程,这对我上个学期学习民事诉讼法的温习与巩固将会有极大的帮助。理论与实践结合才能把知识学透。短短的二十多天,尽管实习之前觉得无聊、浪费时间,但现在回想起来收获真不少。这真是一次不可多得的锻炼机会。我在想,如果我们专业的每个人都能来法院真正、踏踏实实的一次,我们的法学教育才能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那该会培养出多少人才。我为假期没有来真正实习过的同学表示惋惜,同时也觉得我能有机会来实践一回觉得很骄傲,为我的法法律生涯画上了很好的第一笔。
很感谢xx法院能给我这次实习的机会,这座庄严肃穆的建筑里面有的不是冰冷,而是书记员和法官们对我们的关怀和热情,原来以为很浪费时间的工作,可是到了最后,我发现自己还真的有了不舍,这段时光,虽然辛苦,却构成了我完整法律生命的一部分,也让我的大学生活终于有了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实习经历,也算是大学生活完整了。也希望法院能够多提供实习机会给我们这些大学生,让我们把课本的知识运用到实践。比如在实习过后,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看民事诉讼法的部分我觉得很轻松,因为实际实践过,所以根本就不用再死记硬背了。
三、 致谢
在报告的结尾,我要再一次感谢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的法院工作者,感谢一直关心我给我的工作提出意见的书记员XX和XX,还有XX法官和XX法官,谢谢你们。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57月14日,携带着大包小包,我与两个同学相约来到了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法庭,20xx年暑假法院实习报告。一场骤雨过后,阳光在法庭淡红色的墙壁上熠熠闪光。这是一所并不大的法庭,但是大厅正面上方“公正司法”四个金色大字把法庭的威严与正义展现得一览无遗,我们心中所有的担忧一扫而光。当接待我们的“师兄”问我们想学在这里学到些什么的时候,我回答道:“都想学。”其实当时心里还不清楚想学些什么。现在回想起来,这个暑假过得挺然人满意的,我的确学到了不少东西。不只是法律实务,也有许多为人处事的道理。
当天下午,我们就跟在书记员室的小余身边一边旁听,一边学习她如何作庭审笔录。一个劳动纠纷的案子,开了一个下午。后来我才知道,劳动案件已经超过法庭案件的80%了,大概是劳动法颁布后为工人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护依据。随着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这本是件挺好的事情,但从目前大多数案件看来,公民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还是比较欠缺,这使得许多人在法律纠纷案件中常常处于被动的、弱势的地位。看来全民法律意识的培养道路任重而道远。目前的案件基本上都是由律师代理打官司的。以前经常听说很多律师因为接不到案子穷得差点养不活自己。一个人如果连自己的生活都保证不了,那何言为他人、为社会做贡献?而此时我才对律师职业的“惨淡”前景多少有了改观。
第二天,庭长找我们三个人及深圳大学的两名实习生去会面。庭长谈笑风生的样子并不掩他因从事这个行业而形成的一种威慑力。立案庭的贺哥后来说到他是这样形容的:庭长的丰富的阅历把他锻炼成一个很厉害的人。法庭里的人,包括那些法官,都很敬佩他。语言艺术,对于一个法官或是律师等其他法律工作者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要求。我想在庭长身上能有很好的体现。他对一个人的批评常常不会正面点出,而是非常委婉地指出,被批评的人表面上好像被称赞的飘飘欲仙,事后回想才知道自己犯下了多大的错误。这种语言艺术让我这个心直口快的人羡慕不已,心底直告诫自己以后要多注意学习学习。
那一次面谈,庭长讲了许多,让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是:不要把自己太当一回事,也不要把自己不当一回事。乍一看似乎没什么的一句话当你琢磨一下就可以看出里面的意味了。经常有人把我们说成“天之骄子”,我们的条件很优越,但是我们还没有资格去骄傲(也就是“把自己太当一回事”)。我们是什么身份?大学生,充其量也就只是大学生,现在街上随手一抓几乎都是大学生,比我们厉害的人多的是,所以没什么了不起的,我们别太把自己当回事了,实习报告《20xx年暑假法院实习报告》。但是,我们也没必要唯唯诺诺,我们有尊严,我们顶天立地,特别是维护法律尊严的人们。所以,我把这句话存在了心路历程里面了。
在法庭里,我们做的最多的是上庭做庭审笔录。我们各自负责自己跟随的法官的案子。案件很多,有时一个星期天天开庭,打字打到手软。但是我们没有叫苦,因为这是一个锻炼打字速度的好机会!由于对环境还没完全适应,所以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差错。比如,对某些法律术语不熟悉而发呆,这时法官也会很体谅的给我们讲明;也会对法官的异地口音不熟悉当场懵住而闹笑话,几个人面面相觑之后有律师终于知道法官说了什么话……另外,我也会帮法官整理案件,辅助法官写判决书,学习写裁定书……实习中,有一鸿升厂倒闭,工人的工资问题严重,庭里需要立案800多件。于是,一个星期多,我们晚上在立案庭加班。就这样,我们也学习了立案的一点实操。除此之外,我平时还帮忙整理、打复印资料,写执行令并发通知,录入系统归档等。
虽然在校学习了两年,但是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实习的越多,缺乏经验的感觉就越强烈。我深知自己的专业知识的肤浅和实际操作知识的匮乏。法学是实践性极强的一门学科,学校里学习的都是理论知识,相比较于实际操作而言,它显得较抽象,难于消化并运用于实践当中。知识的用处就是应用于实践当中,并完成实践深度和广度的拓展。只有理论的没有实践的知识是毫无用处的,因此,我们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结合才能真正吸收法律知识。即通过社会实践深化理论知识,并从实际情况中拓展知识面,学会活学活用。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学习法律最终是为服务群众,辅助社会秩序的管理,依法治国,并推进我国法律事业的健康发展。作为新一代法律事业的接班人,我们有必要通过实习巩固所学知识,面向实际,面向社会,甚至面向国际,争取成为一名名副其实的法律正义的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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