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观法院实习报告模板汇编五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报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你所见过的报告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参观法院实习报告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参观法院实习报告 篇1一年前的这个时候,班上组织去xx省高级人民法院旁听某一民事案件。案件内容已经记不清了,可是当时庭审结束,法官说过的一句话却让我记忆犹新,“整个案件的审理如同做菜,前面还有买菜、洗菜等,你们看到的只是很少一部分,开庭只是一个小的步骤,如举证责任分配、合议等是你们看不到的,欢迎各位来民庭实习”。可能他把审案比作做菜有些不恰当,然而道理却是相通的。
带着这句话,我来到xx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实习了一个月。民二庭负责合同和商事纠纷案件,区别于审理民事侵权和婚姻类纠纷案件的民一庭。我所跟的法官负责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根据是否符合民诉法第200条所列13款情形驳回再审申请或指定再审。一般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往往已经查明了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即便当事人申请再审,接近9成的案件都是被驳回再审申请。
然而,我始终觉得审判监督程序存在不足。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往往是实质审查,几乎相当于又一次审理,只是不开庭,仍旧会询问双方当事人,调查案件事实。驳回了当然好说,关键是符合了上述情形(通常都是符合实质性的情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将会指定再审(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被撤销,案件重新回到二审模式。理论上指定的再审是一次全新的审理,但是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会觉得高院已经支持了其诉求,接下来的再审也应当符合其诉求(当然事实也确是如此,高院会发给指定再审的法院一份函,指明该案应注意的问题),要符合这一点,案件就必须是实质性错误。因此,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几乎不可能因为程序上的问题而指定再审。
以前我觉得调解是非常不符合现代法治,应当摒弃,然而接触到真正的案件后却觉得现阶段很难抛弃。法院积极采用调解方式结案是双刃剑,好处是确实能很快化解纠纷,节约大量社会资源(二审、再审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同时法院不必采取繁琐的程序,当事人诉讼费亦减半)。调解带来的是短暂性的、对个案的好处,牺牲的却是司法的权威。有些案件反复审理近XX年,所耗费的社会资源甚至都超过了诉讼请求,而最后也经常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很多调解就是双方各让一步,一方利益受损,本质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那些久拖不决的案件最后就不能出现一个权威而且公正的判决来定纷止争?调解用的越多,权威就更难建立,一份真正公道的判决都可能让双方不服(有些案件真是双方都不服,都提出再审申请)。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即具有终极性,可是终极性又在哪里呢?这里我不只是说调解,而是指这一类杀鸡取卵的做法,如信访制度。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然而实际运用中这条所谓原则更像一句口号。对于民事案件,打官司打得是证据。接触的两边当事人人往往各说各的,似乎都是对方的错,完全是两个版本。在实际接触到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争议焦点在货物单价上。原告一方只有为打官司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录的电话录音,内容为被告一方公司员工从老板处听说的一个价格,再无其他证据。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以该价格作为单价计算总货款。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根据上述条款若要有足够的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佐证该电话录音,并且该电话录音的对象也并非直接的交易相对人,内心实在无法采信该证据证明的价格(不自觉地自由心证)。因此,根据民诉法第200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撤销原审判决,指定再审。就本案而言,若原告(卖方)能提供市场价格的参考,若高于或等于本案价格,均能大大支撑起诉求。
另一委托纠纷案件中我们认为一审、二审均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以此撤销了原审判决。该案还存在另外2个争议焦点:一是一张欠“票”,“票”看着又像条,写明xx元,另欠x万元发票。本案中确实存在既欠票(增值税发票),又有欠钱的情况,而“票”和“条”实在无法辨认。一方认为是欠条,欠xx现金和x万元发票,不然怎会写另欠;另一方认为是欠票,另欠只是强调的是另一笔整数票。从字面上解释,二者均有道理。但从字条的来源上看,委托方以欠条的形式支付货物的差价给受委托方,同时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而过去5年的货物单价均在x到x之间(支付的差价无非在x到x之间),因此有理由相信这是这一张欠票,货物单价*货物数量=发票额。另一争议点是诉讼费的计算。一审中一方提出了反诉,若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诉讼费应当分别减半(不需要申请减半)。而一审判决并未减半,二审以其当事人未申请减半而维持了一审。事实上二审一定知道一审法院计算错误,但又以错误的理由维持了错误,其实是引出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不足。其并未给出一个合理的救济途径,其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根据上述规定,诉讼费计算错误时应当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而此项救济权利太弱,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此案中当事人一并在二审中提出了诉讼费的问题,但二审既然维持了一审的实体判决,也就无从更改诉讼费的分担问题,因为诉讼费并不是判决的一项,没有法律依据更改诉讼费。同样在在审审请审查中,如果实体并没有错误,也只能驳回其再审申请。
实习结束之时,我又回望了一下法院那庄严的审判楼,威武的狮子。短短的一个月中,法院大门口不曾有一天没有上访群众,大大的“冤”字刺痛的不仅仅是每天进出的法官。跪拜在门口哭诉的妇女深深定格在了我脑海里,能扶起你的不是一双手,不是法院,而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
参观法院实习报告 篇2姓名:
学号:
专业班级:
指导老师:
实习地点:XX市XX区执行局
报告日期:XX年年7月22日
一、概述
在XX工程大学政法学院有关领导和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共同安排下,我们于今年6月16日起到7月18日止,进行了为期35天的系统的业务实习。对于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这都是一个全新的经历。业务实习意味着我们从今天起就要面对别样的人和事,这些人可能是法官、是书记员、是当事人、是 ……此处隐藏7382个字……对日期就在备考表上盖合格章或写“厅内检查,超期归档”;
其次,因一方缺席而办理公告的判决须在判决公告期的三个月后才能归档,也就是说从办理公告后,共有六个月时间归档;
第三,所有的在笔录上的人都要在最后一页签字(法官、陪审员、书记员、到庭当事人及代理人),例:合议庭开庭笔录上应有该合议庭所有三名法官或陪审员的签名;
第四,卷皮书写规范,一审结果空白处应写明是以何种方式结案,判决(非判决书)、调解还是撤诉(仅此三种)。二审结果空白处应写明是改判(维持一审判决中的部分,撤销或改变部分)、维持(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撤诉或是调解(四种)。如是撤诉结案的,应在填写卷宗目录时写明是撤诉询问笔录而非仅仅写询问笔录。
第五,卷底页封存证物光盘之封条上应写汉字大写日期;
第六,装光盘的证物袋上应注明来源,原告/被告提供;
第七,签宣判笔录时注意要求当事人将笔录上要求的到庭当事人信息填完整,整卷时要补齐;
第八,卷宗目录上空格处应用斜线划满,以示结束;
第九,页码编的不够清楚,修改不彻底。有些数字写错了,只能用胶带改错,切记不是所有的数字写错了都可以在原数码上重写来遮盖;
第十,选择适合的卷皮,卷皮上的铅笔字迹应擦干净。60页到80页用中卷皮,往往选的过大,二审文书中缝处的钉需要取下来;
十一、卷宗目录右下方的附证物()袋处填写规范,没有证物用横杠划掉,如有证物光盘则须在()内用大写标出数量;
十二、如遇到证物中有公证书附光盘(即光盘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的情况,须在附证物()袋处填写清楚该光盘在第**页,例:本卷宗连面带底共计(100)页,附证物(壹)袋,在第35页。
这些要求看着仅仅是些条条框框,照做就可以了,但在我们真正做的时候曾需要千万般小心。法院对归档工作要求很严,有时候一点错误就必须重新写重新做。这个整卷工作折磨了我们大多数时间,不过到最后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彻底的掌握了,在其中走了很多弯路,只有自己才知道。
书记员教我们的第二项是熟悉处理一个案件的整个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分为四大块:收发案件材料、开庭、写判决核判决、整卷移上诉移鉴定及整卷归档。
一、新收案件来之后,将案卷材料加上卷皮,卷皮上用铅笔写上案号与原被告姓名。同时电话通知被告携带证件(如被告是自然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收取身份证复印件;如被告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单位,要求前来领取应诉材料的人携带并向法院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来院领取应诉材料(应诉材料包括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要求被告签署送达回证及地址确认书。如电话通知不到,可先后采取邮寄、亲自到当事人住所地或委托外地法院送达及公告的方式送达。[如在送达应诉材料时忘记收取委托手续或当事人身份证明可在证据交换时要求当事人补交]
二、证据交换,要求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两份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一份入卷,别一份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制作证据交换笔录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交换的同时,如可以确定安排开庭时间,可以直接向当事人送达传票,如不能确定待确定开庭时间后另行通知当事人并邮寄开庭传票。
参观法院实习报告 篇5几十天的实习已经结束,时间虽然不长,但获益匪浅。在法院的每一天都仍然历历在目,或许是因为新鲜,我想更多的是因为这一次机会的难得与宝贵。当然这首先不得不感谢法学院及老师的帮助,才让我能够如愿以偿。同时能够顺利完成实习的任务并收获丰富的知识,也同样离不开金水区法院领导老师的耐心教导。
实习的机会对于我们而言是十分宝贵的。它让我们这些一直身处象牙塔内的莘莘学子有机会去看清现实中法律的模样,书本中的法律并不等同于现实中的法律,课堂上严密的逻辑推理结果,在现实的生活中未必是最好的甚至有时会是错误的。法律的生命不仅是在于逻辑,更在于经验。还记得在法院的前几天当看着一个个的案例我却发现书本上的知识很多已经忘记,即使记得也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现实的复杂远超想象,很多连法律都难以给出让大家都信服的结果。最后不得不再次温习法律条文并向老师们虚心求教。
在实习期间,有很多机会接触卷宗,判决书等众多法律文书。在整理卷宗的过程中,我了解了整个案件从公安局立案受理到法院判决的整个过程。整理卷宗是一个相对繁琐的工作,你必须将它们分类并严格按照诉讼目录一一比对有顺序的排好,不能有任何的疏漏和错误,这就要求我们要细心耐心。卷宗在整理完后还要重新装订成册贴上封条,最终由档案室永久保存。因此卷宗的整理是一个既麻烦又十分重要的工作,平均每一个案件都会有三到四本卷宗,复杂的案件有的可以达到二十几本,可见工作量之大。在整理过程中我也是处处小心,虚心求教唯恐出现任何差错,当然法官们总会不厌其烦的向我解释。从中我也学会了许多东西,空闲的时候我也会不停地翻看卷宗,了解拘留证,逮捕证,讯问笔录等的内容。从对卷宗的严格要求也让我感受到法院对程序的个个环节的严苛要求,这也是一种对法律的敬畏,对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尊重,对法的权威及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旁听庭审是实习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众所周知,法庭庄严而肃穆,神圣而伟大,在这里正义得以伸张,罪恶得到严惩;在这里黑暗被驱散,光明得永存;
在这里法律不再呆板,而是化身正义,捍卫人权;在这里法律不再枯燥无味,而是一门艺术丰富多彩,魅力无穷。在旁听的过程中我也发现所谓案件的公开做的并没有条文上规定的那么严谨,很多都是限制旁听人数,一般只有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家属才允许旁听。而且审判庭也没有在电视中看到的那般大气庄严,仅仅是一个小房间。在我们实习期间,法院正在进行百日大竞赛,评比百日内结案的数量。所以案件基本都是简易审,所以有时一上午可已审结二十多个案件,实在惊人!因此在我个人看来在庭审这一环节法院在某些地方存在不尽合理之处。在法院的另一个任务就是复印判决书了,几乎每天都要印。我也因此可以浏览很多的判决,也大概的了解了法官在作出该判决时所要考虑的诸多因素。判决书的内容都相对简洁易懂,主要包括对犯罪事实的描述,及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情节。这也让我明白对最终结果的做出不仅需要充足的法律知识储备还需要大量的法律经验的积累,才能最终做出最公正合理的判决。
实习已经结束,它让我学到很多,但这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它让我清醒的认识到自己还有很多东西需要进一步的学习。还有很多地方有待改进加强。其中不仅是学知识还有做人。从我所接触到的法官老师的身上我深深地感受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所应当具备的高文化素养和人格魅力,更为重要的是对公民利益的尊重和保护,对法律的敬畏和尊崇,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和捍卫。这种高贵的人格和操守才是法律人最宝贵的品质。几十天的实习与其说是知识的收获的过程,不如说是道路的指引。它让我们看到了法律那真切的面庞,不再如曾经那般朦胧遥远,它让我们清晰的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无限魅力并牵引着我们阔步向前。它让我们明白法律人的道路不是阴霾黑暗,寂寞孤单,而是光明相伴,春光灿烂。我们从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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